当前位置: 首页 > 学生工作 > 规章制度 > 正文

会计学院本科生评奖评优办法

第一章

第一条 为最大程度鼓励学生全面发展,树立典型,提升人才培养的质量,根据《北京物资学院学生手册》及会计学院学生工作实际,制定本评奖评优工作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学籍关系在会计学院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。


第二章 评奖评优管理机构

第三条 会计学院学生奖励资助评审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学院评审委员会”)负责全面组织学年评奖评优工作。学院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,成员包括学院辅导员、专任教师、学生代表(涉及本人及本班评审事项时应回避)。

第三章 评选程序

第四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将评审结果在学院进行公示,接受师生监督,公示无异议后,报学校学生奖励资助中心审核。

第五条 荣获会计学院各类荣誉者,学院只颁发证书,不颁发奖金。


第四章 荣誉种类、评选条件

第六条 荣誉种类分为会计学院三好学生、会计学院优秀学生干部、会计学院学业优胜标兵、会计学院志愿服务标兵。

第七条 评选条件

(一)会计学院三好学生

1.会计学院三好学生是在全面评价学生各项素质基础上,为表彰成绩优异且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全面发展的学生设置。获评者授予“北京物资学院会计学院三好学生”荣誉称号。

2.采取“申请——学院评审委员会评议”方式评选,参评年级每班1个名额。

3.参评学年获得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、北京物资学院奖学金、校友奖学金的学生不兼得此荣誉。

4.参评学年基础性素质评价中德育基本素质合格,智育基本素质达到A等,发展性素质评价有两项达到B等;学生体测成绩达到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合格及以上;参评学年无不及格科目(含素质拓展)。

(二)会计学院优秀学生干部

1.采取“推荐——学院评审委员会评议”方式评选;班级人数在30人(含)以下每班推荐1人,班级人数在30人以上每班推荐2人,由班主任组织完成推荐工作;会计学院学生党支部每个党支部推荐2人;会计学院团委、学生会、院级社团,共推荐10人。

2.参评学年获得市级优秀学生干部、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不兼得此奖项。

3.参评学生须于2022-2023学年在学院主要学生干部岗位工作满一年,或年级、班级等基层学生组织学生干部工作满1年。

4.参评学年基础性素质中德育基本素质合格;智育等级达到C等。

(三)会计学院学业优胜标兵

1.参评学年智育加权成绩须在75分以上(含)且在专业排名前15%、无不及格科目(含素质拓展)。

2.参评学年获得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、北京物资学院奖学金、校友奖学金、校学业优胜奖的学生不兼得此奖项。

(四)会计学院志愿服务标兵

1.参评学年新增志愿服务小时数须在60小时以上,且排名年级前8名(不包含已经评选上“十佳志愿者”、校级二等志愿服务奖的同学)。如果年级符合条件人数不足8人,名额分配给其他年级。

2.参评学年获得“十佳志愿者”、校级二等志愿服务奖学金的学生不兼得此奖项。

3.参评学年基础性素质评价中德育基本素质合格,智育基本素质达到C等。

第五章 附则

第八条 未通过学生手册考试,处于学校违纪处分期内,处于被学院通报批评期内,在校期间有不良信用记录(包括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学校要求缴纳的各类费用),学年综合素质积分不足25分的学生不能参与各类评奖评优。

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解释权归北京物资学院会计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。


TOP